QDCR-2018-013005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青建规字〔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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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
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我委制定了《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抽测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或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对建筑材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实体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督指导全市监督抽测工作,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工作。其他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工作,具体工作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实施监督抽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抽测管理
第五条 监督抽测部门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监督抽测。监督抽测部门负责按照辖区内工程数量、面积等实际情况制订年度抽测计划,编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资金的预算。
第六条 监督抽测部门应建立监督抽测台账。
第七条 监督抽测人员在现场抽测过程中,应抽查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第八条 监督抽测部门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对以下范围的项目进行监督抽测:
(一)涉及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半成品及构配件;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和使用的重要原材料;
(三)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第九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监督抽测的,监督抽测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担监督抽测工作的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测检测工作。
第十条 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抽测工作应履行的职责:
(一)严格按标准规范进行检测;
(二)按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三)按要求存储样品;
(四)按照要求留存视频监控录像,视频应当能清晰地记录样品信息及检测数据,确保对整个检测过程进行追溯;
(五)提供监督抽测所需人员、车辆、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等资源。
第十一条 监督抽测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委托监督抽测业务:
(一)经监督抽测部门核实后,检测机构出现较大失误,影响对建筑材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实体和使用功能质量评价的;
(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经监督抽测部门确认的;
(三)检测结果不合格未及时上报的。
第三章 监督抽测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监督抽测部门具体组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测工作。检测机构不应与被抽测工程有见证送样委托等利益关系。现场监督抽测人员至少应为2名。
第十三条 工程实体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监督抽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监督抽测人员应填写《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单》(附件1),委托检测机构检测;
(二)抽测工程部位应当由监督抽测部门人员随机抽取,并经被抽测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和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确认;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检测位置与选点位置是否一致进行见证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监督抽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监督抽测部门应填写《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建材产品抽测单》(附件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或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见证签字。抽测的样品数量不少于检测所需样品数量的2倍;
(二)监督抽测人员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见证下,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现场取样、封条封存(附件3);
(三)监督抽测人员应检查拟抽样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明、生产批次、进场数量、见证送样(进厂检验)以及使用情况,同时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见证取样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四)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等材料,如有不能当场带走的情形,监督抽测人员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封存,符合送样条件后,由监督抽测人员到现场取样,取样前应检查样品的真实性;
(五)监督抽测人员对抽测样品进行分类编号,以盲样方式送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在试验结束后将检测数据报告监督抽测部门,监督抽测部门将工程相关信息告知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第四章 检测结果的处理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报告签发后24小时内报告监督抽测部门,监督抽测部门通知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有关责任主体对抽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测结果通知2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抽测部门提出复测申请,由监督抽测部门从招标入围检测机构目录中抽取一家对备份样品或工程实体、主要使用功能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作为最终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 检测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监督抽测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监督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监督抽测人员发现有关单位提供虚假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资料的情况,经调查核实后,由监督抽测部门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参与各方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8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3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印发